1.管路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距接线盒0.2m处;
3.管路转角或分支处;
4.直线段不大于3m处。
1.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及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
2.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槽盒保护;
3.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1.应具备下列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
1)系统图;
2)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
3)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
4)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
2.系统设备的现行国家标准、系统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齐全;
3.设计单位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4.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齐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能够保证正常施工;
5.经检查,与系统施工相关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符合设计要求;
6.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1.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2.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当火灾确认后,应符合如下规定: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1.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灭状态;
3.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火灾确认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按预设逻辑手动、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作为独立的控制单元,且需要同时改变指示状态的灯具应作为一个灯具组,由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个信号统一控制。应符合如下规定:
1.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联动控制信号作为控制改变该区域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
2.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1)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
2)控制该场所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
3)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改变。
火灾确认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按预设逻辑手动、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作为独立的控制单元,且需要同时改变指示状态的灯具应作为一个灯具组,由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个信号统一控制,应符合如下规定:
1.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作为控制改变该区域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
2.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1)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
2)控制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
3)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改变。
火灾确认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按预设逻辑手动、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作为独立的控制单元,且需要同时改变指示状态的灯具应作为一个灯具组,由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个信号统一控制,应符合如下规定:
1.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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