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区域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恢复正常照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供电,该区域所有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1.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灯具的设置场所满足点亮所需的条件;
2.非持续型照明灯应点亮。
1.A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为0,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小于或等于2,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加上C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小于或等于检查项目数量的5%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合格;
2.不符合合格判定准则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不合格。
1.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2.系统灯具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切断为备用照明灯具供电的正常照明电源输出;
2.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应能自动投入为备用照明灯具供电。
1.检测、验收合格资料;
2.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3.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图、系统图、系统设备平面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
4.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
5.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7.系统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开始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3.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4.恢复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供电,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5.使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熄灭。
1.主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2.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功能;
3.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
4.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1.操作级别;
2.故障报警功能:
3.消音功能;
4.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5.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转换手动测试功能;
6.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
7.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1.自检功能;
2.操作级别;
3.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4.故障报警功能:
5.消音功能;
6.一键检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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