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级重点文物保 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100m以下,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物;
4.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 01且小于或等于0.05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办公楼等-般民用建筑物。
1.高度超过 100m的建筑物;
2.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国家级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
4.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
6.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 05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7.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除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供电;
2.应急电源供电回路应自成系统,且不得将其他负荷接人应急供电回路;
3.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 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4.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5.对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末端配电箱切换开关上端口宜设置电源监测和故障报警。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注:特别重要场所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定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同一分支回路供电;疏散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可共管敷设,严禁在应急照明灯具供电的分支回路上连接插座。
1.安全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口的内侧上方,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0m;
2.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应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0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设置,采用顶装方式时,底边距地宜为2.0m~2.5m 。
3.设在墙面上、柱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间距在直行段为垂直视觉时不应大于20m,侧向视觉时不应大于1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
4.设在地面上的连续视觉疏散指示标志灯具之间的间距不宜大于3m。
5.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标志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受外力损坏,其防水、 防尘性能应达到IP67的防护等级要求。地面标志灯不应采用内置蓄电池灯具。
主要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间。疏散人员进入楼梯间后,不需方向指示灯指引,均知道往下走,此时对人员来说,距地面还有多少层是关键,楼层疏散指示标志灯具正是这个作用。
一种是点照度计算公式,另一种是DIALUX照度模拟计算书。
主要是考虑到初装容量的蓄电池在使用一定年限后,其实际容量的衰变情况,加上可能平时对蓄电池的维护、 管理不到位,应急时满足不了应急照明所要求供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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