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规定
1.1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光源色温不应低于2700K。
1.2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1.3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1.4设置在距地面8 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A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1.5灯具面板或灯罩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 mm及以上的钢化玻璃外,设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
2)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
1.6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2)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3)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1.7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3)B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4。
1.8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
1.9交通隧道和地铁隧道宜选择带有米标的方向标志灯。
布置规定
2灯具的布置应根据疏散指示方案进行设计,且灯具的布置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2.1照明灯的设置应保证为人员在疏散路径及相关区域的疏散提供最基本的照度;
2.2标志灯的设置应保证人员能够清晰地辨识疏散路径、疏散方向、安全出口的位置、所处的楼层位置。
响应时间要求
3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3.1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3.2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3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持续工作时间要求
4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4.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4.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4.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4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2)三、四隧类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摘自:GB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