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解释
1、必须是有效的专利,即要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
2、主观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3、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具体包括:
(1)制造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①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应当认定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②使用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不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应当认定属于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销售行为。
(3)许诺销售行为
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4)销售行为
销售侵犯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都应认定为专利权侵权。
(5)进口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4、间接侵权行为,具体包括:
(1)帮助行为
(2)教唆行为
第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